拼多多“白嫖党”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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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815:38:32拼多多“白嫖党”道歉了!已关闭评论 2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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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案”从今年5月24日提起诉讼,到6月16日法院立案、7月30日开庭,再到9月6日初审判决下来,拼多多商家刘某三个多月的维权之路,总算有了阶段性成果。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对在拼多多平台上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商家道歉。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相关费用由被告史某承担。

(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史某负担。

看到这样的结果,商家刘某哀叹一声,无奈。并表示会继续上诉,将维权之路进行到底。

 

一、拼多多白嫖党”案情回顾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根据商家刘某描述,2021年5月13日,被告史某使用拼多多用户名“孙悟空”、收件人姓名“倒闭拼多多”在其店铺买了107.6元的置物架(使用优惠券后实付100.6元),史某签收货物后以假冒品牌为由申请“不退货仅退款”,商家拒绝这一无理申请。之后拼多多平台介入,未发现产品质量和品牌问题,史某“白嫖”失败。

之后,不甘心的史某在拼多多使用“x你m”、“傻x”、“癞皮狗”等语言辱骂商家,发布评价“千万不要买,假货,卖假货,挂羊头卖狗肉”等诽谤店铺,刘某及时向拼多多官方投诉,并拨打110报警,之后到派出所备案。此时,商家明确告知史某,如果继续辱骂会起诉她。

 

图:被告评论造谣店铺售假

但是史某并未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恶意侮辱诽谤,甚至通过评价页面造谣所购买的产品为“假冒商品”,并且扬言任由商家报警、起诉,态度十分嚣张。截至庭审后,史某的恶意评价已被点赞4490次,互动评论数2499条,对店铺造成恶劣影响。更离谱的是,史某还恶人反告状,以商家存在“辱骂、骚扰、人身攻击等服务态度”、“客服存在服务态度不好/长时间不回复”等为由向拼多多官方发起投诉。

在商家刘某起诉后,一心想“白嫖”的史某也怂了,7月11日晚上她母亲致电商家说“孩子小、不懂事,不该在网上骂人,要向商家道歉”,刘某直接回绝,史某是1989年出生,比他还大两岁,不存在不懂事的情况,三十多岁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他只想要一个说法,给“白嫖党”一个警示。

眼看感情牌不奏效,7月12日史某在订单评价页面,就辱骂他人、评价商品为假货作出致歉声明;7月13日中午再通过她的“远房表姐”致电商家,“深明大义”地批评史某的行为,希望得到商家谅解,刘某表示,现在已经不是他一个人的事情,他要代表数百万商家维权,让“白嫖党”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和制裁。

 

图:被告追评道歉声明

二、商家刘某这三个多月经历了什么
“因为这次起诉,我的店名被泄露,导致我的店铺被那些恶意白嫖的人盯上了,天天来我这儿,然后什么也不买,骂两句就走,骂两句就走,甚至我的个人信息和店铺信息,被发到一些白嫖群里面,他们成群结队地找到我店铺来搞事情。”刘某再次感叹,无奈。这几个月下来,生意做不成了,在应付“白嫖党”的过程中,又被另一群人盯上了——职业打假人。

 

图:某“白嫖”qq群

“一位在我店铺购买垃圾袋的用户,给我发了一张截图,是他向广东湛江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关于垃圾袋的产品质量纠纷的案子,特别无奈,他是这样跟我说的,‘听闻你公司的法务很牛逼,所以我们想试一试’,我很无奈,我们有法务吗?没有啊,唉!”商家刘某在8月10日发布的抖音视频诉苦。

“‘白嫖党案’是我自己进行的自诉案件,中间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人士进行帮助,是我自己一点一点地跑,一点一点地写诉状,这样的一个过程,不知为何又得罪了这群职业打假人,现在是两面‘受敌’啊,这就是说真话的代价,没办法,他们认为我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只能等待传票了,然后准备应诉。”

从5月24日提起诉讼以来,刘某在其抖音号上发布了近50条短视频,并结合抖音直播,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案情的进展、自己的心路历程,以及过程中由此引发的其他事件。可能因为讲述的内容或者事件本身,涉及某些“敏感”信息,刘某抖音账号的直播功能被封禁,只能另开新账号。

这三个多月的维权过程,也引起广大商家的关注,目前刘某的抖音已累计有3.4万商家关注,而在开庭当天,派代发布的《起诉!拼多多商家硬刚“白嫖党”》一文,有6.3万人阅读、492人评论,商家们和刘某一样,在等待这一案件的判决。

三、对判决结果不满将继续上诉

本次判决驳回的“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广大商家最关注的,其中一条是: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一些商家也明确表示不满,如果只是道歉,不罚钱,不能给“白嫖党”一个严厉的警示,也很难禁止和杜绝“白嫖”行为,反而会“激励”更多人来“白嫖”,对行业来说不是一个好的讯号。

“其实这个判决结果,对很多电商人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让那些恶意‘白嫖’的人,即使兴风作浪,即使搞出很多问题,最后也是一个道歉,说实话,没有惩戒的力度,确实很多人都失望了。但是呢,我还会继续上诉,然后另外提起诉讼,一定要把这些事儿给搞定。”刘某再次表示无奈,他不是为了钱而起诉,这几个月下来,他店铺的亏损,比这2万块钱要多得多。

在问及拼多多官方的反馈时,“拼多多官方并未就此事作出正面回应。”刘某说,“而且现在店铺是做不下去了,折腾了这么长时间,该白嫖的还是继续来白嫖,因为起诉这件事,他们还经常恶意骚扰我,所以没办法,除了妥协还能干嘛呢?”

但至少,现在应对“白嫖党”,有“法”可依了。

附:法院判决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 1302 民初 5503号

原告宿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公司)诉被告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声明原购物评价系不实差评;

3.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13日,被告使用拼多多用户名“孙悟空”、收件人姓名“倒闭拼多多”在我公司拼多多店铺“***家居旗舰店”下单购买商品。被告签收货物后以假冒品牌为由申请不退货仅退款,因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有问题,故我店工作人员刘*拒绝了被告的“不退货仅退款"申请。后被告申请拼多多平台介入,我店应平台要求提供产品商标注册证、质量检测报告、品牌授权证实产品无质量和品牌问题。后买家通过聊天窗口采用言语辱骂、诋毁刘*和我公司等行为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刘*明确表示对辱骂行为进行截图,并向拼多多投诉举报。

被告在平台客服介入页面留言并恶意侮辱诽谤刘*及我公司店铺,言语相当低俗恶毒。刘*通过110电话报警,后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被告如果继续辱骂可能会起诉被告,但被告依然藐视法律,挑战法律权威,变本加厉恶意侮辱诽谤,甚至通过评价页面造谣所购买的产品为假冒商品,并且扬言任由原告报警、起诉,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和刘*的名誉权。被告通过辱骂方式骚扰刘*并恶意虚假投诉至拼多多,导致原告被扣除53元发放给被告,存在主观故意性。

一直以来我公司商业信誉良好,所售产品均为正品,不存在售卖假货行为,各种证书检测报告完善,被告恶意对我公司进行辱骂、造谣、诽谤,其行为已经造成我公司商业信誉、商品信誉降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史*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1.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向原告购买的是吸盘,原告发货的是胶,没有达到买方购买目的,属恶意违约,详见购买订单及拼多多平台于2021年5月19日对其违反客服要求赔付现金券的扣款通知;

2.原告对发错货后不予承认,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形,不知悔改进而导致矛盾升级,事发诱因系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给其差评是正当的维权行为。虽然被告没有控制情绪,说了些过头的语言,但没有发到公共场合,没有虚假陈述,故不属于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情形,应属道德约束范畴,且被告对自己的过激语言多次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亦已多次在抖音上发布,其名誉已得到恢复;

3.原告作为商家发错货,不知悔改被拼多多平台处理,且未经被告允许,将与原告客服协商的内容及被告为缓和矛盾对其赔礼道歉的内容发到抖音平台上传播,显然侵犯了被告的人身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害,删除抖音上发布与被告有关的内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家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原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拼多多平台)注册用户名为“***家居旗舰店”店铺,并经营日用百货销售业务。

2021年5月13日,被告史*在拼多多平台使用昵称为“孙悟空”账号(多多号 9878***85514)在“***家居旗舰店”店铺下单购买原告发布的商品“非非猫”牌三角形置物架两件、长方形置物架两件,订单编号分别为:210513-610495***131014、210513-05214***8851014,订单金额合计 107.6元,被告使用优惠券后实付价款为100.6元。原告所售商品详情页面安装方式描述为无痕贴,其实际粘贴方式为吸盘自带静电无痕胶。

2021年5月16日,被告签收上述商品后,以原告所售置物架挂钩粘贴方式为胶粘非吸盘粘贴为由,要求原告售后退款不退货,退款原因描述为“假冒品牌”。在原被告使用拼多多平台聊天工具沟通过程中,被告多次以侮辱性词汇对原告的客服人员刘*进行辱骂,后被告与刘*在拼多多平台就上述订单售后协商详情页面多次使用“操你妈”、“傻逼”等侮辱性词汇。

另被告就上述订单给予用户评价得分为一星(该平台评价得分最高为五星),并评价为“千万不要买,假货,卖假货,挂羊头卖狗肉,门面写吸盘,发来的是胶,假货,千万别买,胶还卖这么贵!”、“假货假货假货不是吸盘”、“做一个有格局的人,离这种商家远一点,跟傻逼似的,真是条癞皮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上述订单评价在拼多多平台被他人点赞数量为4490,互动评论数量为2499。另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多次以商家存在“辱骂、骚扰、人身攻击等服务态度”、“客服存在服务态度不好/长时间不回复”等为由发起投诉。

另查明:2021年7月12日,被告在上述订单评价页面就辱骂他人、评价商品为假货作出致歉声明。

还查明:案外人黄*洪系“非非猫”商标注册人。2017 年10月1日,案外人浙江非非猫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案外人黄*洪系该公司总经理,系“非非猫”商标持有者。原告为“非非猫”商标的分销商,所销售商品均为正品,且可以使用“非非猫”商标进行品牌推广,授权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浙江省意塑料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浙江非非猫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挂钩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对其商业信誉、商业声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史*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原告**家公司出售的置物架,被告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合法合理评价的权利。原告在所售商品页面已描述粘贴方式为无痕贴,被告对其购买的置物架挂钩粘贴方式提出异议,在原告向其出示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等材料的情况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商品进行评价,被告对商品作出的评价已超出公正、合理的范围,其在评价详情中发表“做一个有格局的人,离这种商家远一点,跟傻逼似的,真是条癞皮狗!”等评论内容,已构成对经营者名誉的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已作出的差评作出更正声明,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结合被告作出上述不实评价及诋毁原告名誉产生的影响,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商品评价页面作出的致歉声明不足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作出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在与原告工作人员刘*对话过程中的辱骂行为,系被告对刘*个人实施的行为,其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家公司的名誉权侵害。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恶意违约存在重大过错,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属于因买卖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范畴,违约行为并不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合法抗辩理由。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将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及被告赔礼道歉的内容传播至网络平台构成对被告的侵权,被告主张的事实与本案非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予理涉。

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店铺造成的经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所经营店铺的收入与其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消费者购买意愿、网络平台管理等因素均有一定的关联性,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引起其他消费者退货、解除合同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其仅提供店铺收入下降的对账记录,无法证明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秉承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权利。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作出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平台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理性表达观点,避免因不理智的情绪宣泄而侵害他人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对原告宿迁鑫丽家商贸有限公司名誉的侵害,对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相关费用由被告史*承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0元,由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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