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晒他人信息 侵权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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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10:15:12微信群晒他人信息 侵权将担责已关闭评论 6次 908字阅读3分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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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同一小区业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在小区门口辱骂李某,后李某报警。经公安机关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于当晚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处罚决定书中不仅有处罚的内容,还包含张某的姓名、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微信群晒他人信息 侵权将担责
审理
张某、李某均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内,群内人数为300余人。李某在业主群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显示出张某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处罚内容等,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于是判决李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向张某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例
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此《民法典》也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了隐私内容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以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当然属公民个人信息,而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公开。本案中李某将包含张某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到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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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06-271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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